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兴国商会联合总会(以下简称“兴商联” )。 英文名:Xingguo chamber of commerce association ,简写XC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国内各地兴国商会(含市、县两级兴国籍会长外埠商会,县工商联直属商会及县属有关商会)为主体以及部分杰出兴国籍企业家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兴商联有关的投资、建筑、文化旅游、环保绿化、信息科技、乡村振兴、服务贸易等发展规划的战略要求为导向,以形成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核心,通过共建发展平台、相互开拓市场或共同实施重大项目等方式,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促进兴商联企业发展战略的更好实现。同时,促进在支援兴国家乡建设方面进行协调与合作。宗旨:诚实守信、开放创新、互联互通、合作共享。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兴国县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兴国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切实履行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兴国县潋江大道3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1、 围绕企业创新发展,共同开拓市场,促进会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逐步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提升会员的创新能力与群体竞争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 2、 充分发挥兴商联的平台作用,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搭建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对接平台。 3、 大力加强兴商联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强联系与合作,建立相互交流学习、互帮互助的氛围和机制。并通过建立“兴商联企业沟通群”加强互动。 4、 举办推动创新创业的各类相关论坛、会议、展览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的行业协会、创业家和投资家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5、 研究产业发展内在规律,探索国企与民营企业合作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6、 组织企业参与扶贫、教育、环保、低碳、诚信等公益性活动,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7、 传承兴商精神,弘扬客家历史文化传统,充分融合现代商业经营理念,引导广大兴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创新创业、义利兼顾、回报社会; 8、 引导广大兴商关注家乡、支持家乡,回乡创业发展;充分发挥兴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介绍和引导更多的兴商、外地企业家,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兴国、创业兴国; 9、 承担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国内各地兴国商会(含市、县两级兴国籍会长外埠商会,县工商联直属商会及县属有关商会)及具有代表性兴国籍企业家组成:(部分已经加入兴商联的商会组织) 长三角兴国商会、北京兴国企业商会、广东省江西兴国商会、深圳市兴国商会、成都赣州商会、佛山市江西兴国商会、赣州市兴国企业家联谊会、南安市赣州商会、南昌市兴国商会、宁波市赣州商会兴国分会、东莞市江西兴国商会、广东省普宁市江西商会、赣州市女企业家商会、厦门市赣州商会兴国分会、兴国县比干文化公益促进会、兴国县申伯商会、广州市江西商会海珠分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认同兴商文化,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地兴国商会组织及杰出企业家,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十条 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等有意参加兴商联的,通过兴商联会员推荐,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成为兴商联特邀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支持本会工作,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员会费; (五)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资金;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知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有关各地商会和本会秘书处,同意退会后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自一届二次会员大会起,担任理(监)事会会员原则上3个月内未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被除名的会员,在3年内不得再加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员)提议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时,一般通过相关微信群发布会议议题;与会人员在议题发布 7 天之内表决,7 天之内未表决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领导工作;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九)增补或更换理事(2人以内),并报理事会认可; (十)接受理事(2人以内)的辞职,并报理事会认可。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分为执行会长办公会、副会长以上办公会。会长办公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进行议事。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时,一般通过相关微信群发布会议议题;与会人员在议题发布 7 天之内表决,7 天之内未表决的视为同意;特殊情况可在 3 天之内表决,3 天之内未表决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有需要任职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议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处理其他日常重要事务; (六)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七)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审定后任命;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具备的条件与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相同,但不得兼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 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组织对本会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列席理事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特邀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届换届后一个月之内(第一届在成立大会一个月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在本会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7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未经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5 月 25 日兴国商会联合总会筹备会第一次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兴国商会联合总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